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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开区汾水道72号检查时发现,现场存在1台压块机(大多数都用在废旧易拉罐瓶压块处置),负责人为李强。该压块机实际作业时存在液压油渗漏现象,造成压块周边三平方米土壤污染,当事人李强的行为涉嫌未按要求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态废料处置设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合现有证据,鉴于当事人充分认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危害性,且积极努力配合整改,我局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为避免造成更严重土壤污染,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收集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视频、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效证明了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证据形式规范。同时,执法人员注重强化监督检查,及时督促当事人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确保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得到一定效果整改,充足表现了精细化执法,收到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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